(2014)合刑执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刘良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良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23号罪犯刘良伟,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良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041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其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良伟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良伟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