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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