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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蒋思亚与张前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思亚,张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泗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蒋思亚,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前军,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思亚诉被告张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前军共偿还原告蒋思亚银行贷款共计824900元。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于每月5日前分别偿还原告30000元,于每月28日前分别偿还原告20300元;被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于每月5日前分别偿还原告23000元;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于每月5日前分别偿还原告18100元;被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于每月5日前分别偿还原告13000元;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于每月5日前分别偿还原告3000元;二、被告张前军共偿还原告蒋思亚借款650000元及本金20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被告于2014年2月5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三、原被告之前所有欠条、借条、酒店投资协议原件一律作废;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