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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柏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环,临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柏行初字第5号原告魏玉环,女,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临城县赵庄乡东岩峪村人。被告临城县公安局。机构代码74154266-7。法定代表人姜延良,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锐强,男,临城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王昊,男,临城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魏玉环诉临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魏玉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玉环负担。审 判 长  李统礼审 判 员  张运江人民陪审员  庞英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