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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袁志平申请执行刘震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平,刘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袁志平(曾用名袁志萍),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刘震宇,男,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成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9日,以(2011)简阳民初字第10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震宇继承张建红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石桥镇和平街85号非成套住宅【产权证号简阳权证监证字第200702467号、简国用(2013)第03235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刘震宇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震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刘震宇自愿将其继承张建红的上述查封房产以12万元变卖给曾建华、汪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张建红位于简阳市石桥镇和平街85号46.61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简阳权证监证字第200702467号、简国用(2013)第03235号】以12万元变卖给曾建华、汪艳。二、买受人曾建华、汪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