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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义梅与殷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梅,殷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梅,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殷婷婷,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1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殷婷婷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5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