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义梅与殷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梅,殷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梅,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殷婷婷,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1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殷婷婷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5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