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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