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与陈秋梅、史洪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陈秋梅,史洪军,范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成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梅,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洪军,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海涛,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诉被告陈秋梅、史洪军、范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提供被告陈秋梅、史洪军、范海涛的具体地址不详,无法查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不详,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