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李文强、杨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李文强,杨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362号原告:陈学文,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李文强,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宁,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玉,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雨,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陈学文诉被告李文强、杨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甜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文、被告李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毕玉、被告杨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文诉称:原告系从事干货贩售,自2013年7月向被告李文强经营的饭店(绿怡生态土菜馆)提供干货,但自2013年8月开始,被告李文强多次共欠干货款18900元未付。被告李文强于2013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于10月底还清。该款被告李文强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文强支付货款18900元。被告李文强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向绿怡生态土菜馆供应干货及欠干货款18900元都是事实,但被告李文强只是土菜馆的大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款应当由绿怡土菜馆的经营者即被告杨雨归还。被告杨雨辩称:对绿怡土菜馆尚欠原告干货款18900元的事实无异议。绿怡土菜馆实际是由两被告及案外人苏秀莲合伙经营的;由于日益亏损,我们在2013年10月决定散伙,并在债权人到场的情况下,对土菜馆运营期间的外债进行分配,本案中的欠条正是被告李文强这时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明确写明“欠款人”李文强,“如不还后果自负”,意思表达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故该笔欠款应由被告李文强归还。经审理查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怡生态农家乐饭店(以下简称“绿怡生态饭店”)在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载明的经营者系被告杨雨。被告李文强系绿怡生态饭店的合伙人之一,负责饭店日常管理。原告陈学文自2013年7月起向绿怡生态饭店供应干货。2013年10月,因饭店亏损严重,在债权人到场的情况下,两被告对饭店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2013年10月23日,被告李文强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干货款18900元,并承诺“10月底还清如不还后果自负”。该款被告李文强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李文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欠条,被告杨雨提交的收条、证人王闪闪、雍家涛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绿怡生态饭店拖欠原告的干货款18900元应由何人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被告杨雨作为绿怡生态饭店的经营者对该饭店的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其次,虽然关于被告李文强与被告杨雨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并无书面合伙协议等,但综合本案的证据,包括被告李文强出具的欠条(其中载明“欠款人”李文强,“10月底还清如不还后果自负”)、证人王闪闪、雍家涛的证人证言(被告李文强一直负责饭店日常经营)、原告陈学文、被告杨雨的陈述(在债权人到场的情况下对债务进行了分配)、被告杨雨提交的收条(被告杨雨负责偿还了部分债务),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李文强出具欠条的行为既是其作为饭店经营负责人的职务行为,也是其作为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行为,被告李文强对绿怡生态饭店的该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学文干货款18900元;二、被告李文强对被告杨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李文强、杨雨负担(因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淑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