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民初字第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584号原告吕某某,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