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二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姜昌维、霍芙蓉、叶长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姜昌维,霍芙蓉,叶长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505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子谦,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姜昌维。被告:霍芙蓉。被告:叶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昌维、霍芙蓉、叶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