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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邹庚林与史利娟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庚林,史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5-2号申请执行人邹庚林,男,汉族,陕西省彬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史利娟,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邹庚林申请执行史利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拆迁补偿款2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150元、本案执行费42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