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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中知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XX与中国西部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中国西部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中知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西部杂志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中国西部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3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