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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彭蒲珍与吴新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蒲珍,吴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彭蒲珍,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申请人吴新国,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彭蒲珍、吴新国因同居关系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何文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蒲珍、吴新国因同居关系纠纷,于2013年9月7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吴新国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彭蒲珍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及医疗费等损失),以申请人吴新国所有的价值约6000元的三轮麻木低付。二、申请人彭蒲珍取回留在申请人吴新国家中的生活用品,申请人吴新国不得阻止,申请人彭蒲珍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找任何借口与申请人吴新国吵闹,从此双方互不干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