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曹光富与谢发坤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曹光富,男,1987年4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暂住罗源县。申请人:谢发坤,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2013年12月20日14时00分许,申请人曹光富驾驶两轮燃油助力车,由104国道白塔乡应德村往白塔乡应德村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路段,车辆左转弯时,与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往104国道方向行驶的由申请人谢发坤驾驶的闽AB21**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造成申请人曹光富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谢发坤愿意赔偿申请人曹光富医疗费4700元,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计人民币1246元。二、申请人谢发坤闽AB21**号货车的车损修理费2250元,由申请人自行负责。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曹光富与申请人谢发坤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曹光富与申请人谢发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