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37号原告琚某,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琚某于2013年12月29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琚某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亓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