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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37号原告琚某,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琚某于2013年12月29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琚某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亓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