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皇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周志德诉梁佳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德,梁佳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周志德。被告梁佳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5号。负责人刘春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志德诉被告梁佳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桂泽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志德、被告梁佳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洪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德诉称,要求被告支付车损修理费900元;支付处理事故和修车期间误工费1100元;诉讼费用自行承担。被告梁佳铭辩称:肇事属实,当时定损额,原告没同意,我车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辩称:肇事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对合理合法费用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梁佳铭驾驶辽AK06**轿车行驶至皇姑区黄河大街、松山路路口时与原告周志德驾驶的辽AEC6**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原告维修车辆用时5天,支付修理费980元。因赔偿问题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12月起诉来院。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该起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大队认定(简易程序),被告梁佳铭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志德无事故责任。再查,被告梁佳铭系肇事车辆辽AK06**轿车车主,被告梁佳铭为肇事车辆在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修理费收据、保险单等证据,经本庭质证后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梁佳铭驾驶车辆与原告周志德驾驶的出租汽车相撞,经有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佳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梁佳铭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行理赔。关于原告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900元一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期间损失费1100元一事,根据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信证明车主平均每日收入220元,原告作为车主有权进行索偿,故原告车辆停运5天的损失共计1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赔偿原告周志德车辆维修费9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赔偿原告周志德停运损失费1100元。上述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志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桂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