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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群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005号罪犯刘群,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群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