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川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何文斌与汤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斌,汤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98号原告何文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汤洋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何文斌诉被告汤洋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文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 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