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闫镇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28号罪犯闫镇,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7)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闫镇及同案被告人孙明山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镇、孙明山申请撤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7)廊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闫镇、孙明山撤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闫镇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7日至2013年7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