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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谷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谷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1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曲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建鸿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