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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原告樊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原告樊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表示经慎重考虑,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梁冠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婕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