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魏吉祥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71号罪犯魏吉祥,男,1981年5月18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4年7月27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2008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4日止。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魏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清自己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在外协加工劳动中,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到课率100%;监规纪律方面,能自觉遵守监规队纪,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不断矫正自己的不良习惯;生活卫生方面,该犯严格遵守监狱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对罪犯魏吉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