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庆民三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车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038号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满族,儿童,住开原市新城街都市花园小区。指定代理人:赵某某(原告姑姑),女,XXX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开原市新城街都市花园。被告:车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户口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岗路委*组。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系原告母亲。在原告父亲赵双宇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将原告放到原告姑姑赵某某处一走了之,未尽抚养义务,现要求被告给付已实际支出的抚养费30000.00元。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对原告有抚养义务,但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一直由其姑姑赵某某抚养,实际上是赵某某替被告尽了抚养义务,现赵某某作为原告追偿已经发生的抚养费用,主体不适格,可以以抚养费的实际支出者、即赵某某作为原告另行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