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拱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汪凤养与胡辉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凤养,胡辉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80号原告汪凤养。被告胡辉阳。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凤养诉被告胡辉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凤养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凤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凤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