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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彭长法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长法

案由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92号罪犯彭长法,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长法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4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长法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彭长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长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长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长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