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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柯国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柯国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初字第22号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张曙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柯国秋,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国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