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光与牛国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牛国军,苏井彬,朱文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杨光,现住榆树市。被告牛国军,住榆树市被告苏井彬,现住榆树市。被告朱文有,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与被告牛国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