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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良诉被告于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良,于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徐志良。被告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良诉被告于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良撤诉。诉讼费180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志良承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