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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陆星多智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星多智,朱美菲,朱立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9号原告陆星多智,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邹丽惠,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美菲,女,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朱立夏,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星多智诉被告朱美菲、朱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朱美菲、朱立夏价值11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朱美菲、朱立夏价值11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原告陆星多智所有的闽**号轿车,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淑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