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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伟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57号罪犯朱伟民,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陕西省富平县华朱乡人,因贩卖毒品罪经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以(2011)周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附加罚金三万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朱伟民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朱伟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能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尤其在线圈劳动改造岗位上,遵守生产纪律,刻苦钻研生产技巧,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线圈8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到99.6%。2012年度该犯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底止,累计获得1203分,折合十二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伟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伟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伟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