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珲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秀英与被执行人田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英,田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任秀英,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田洪顺,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任秀英与被执行人田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同意冻结其妻子李艳萍的工资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