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增雷与苗泽锋、苗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增雷,苗泽锋,苗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张增雷。被申请人苗泽锋。被申请人苗新平。2013年12月14日14时50分许,被申请人苗泽锋驾驶被申请人苗新平所有的冀DVC0**号轿车沿茶商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茶商线南泊村南奶牛场门口处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申请人张增雷驾驶张亚萌所有的冀DCY3**号轿车尾部,致使冀DCY3**号轿车失控后行驶至逆向车道后与李胡明驾驶的电动轿车、张红卫驾驶的冀D1Z6**号货车相撞,造成四车损坏,张增雷受伤的交通事故。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勘察作出第S201351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泽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增雷、李胡明、张红卫无责任。申请人张增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苗泽锋驾驶被申请人苗新平所有的冀DVC0**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该车的其中价值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押被申请人苗泽锋驾驶被申请人苗新平所有的冀DVC0**号轿车一辆,保全该车的其中价值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