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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昌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棉花公司、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昌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棉花公司,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西安锦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60号原告:西安昌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延伸段新东尚未一期第6幢20402号。法定代表人:朱传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安,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西安昌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大街22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105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傅深钧,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周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锦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九号码317。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安,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昌隆重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棉花公司、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昌隆重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昌隆重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昌隆重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西安昌隆重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