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廷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廷元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廷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李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