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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民一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冯翠平与李玉梅排除妨碍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翠平,李玉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一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翠平。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梅。委托代理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冯翠平与被上诉人李玉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冯翠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冯翠平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上诉人李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冯翠平预交的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谌宏民审 判 员  王宗欣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