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起寿与深圳市台冠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起寿,深圳市台冠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起寿。被执行人深圳市台冠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163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台冠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琪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