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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卡娃依制衣有限公司与钱建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卡娃依制衣有限公司,钱建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张家港卡娃依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建芳,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卡娃依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建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卡娃依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建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卡娃依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建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卡娃依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建芳的起诉。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