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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建军与苗姜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姜涛,高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姜涛(又名苗宗新),男,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军,男,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苗姜涛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姜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确系上诉人苗姜涛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姜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苗姜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进审 判 员  郭召勇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