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胡向东与余楚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东,余楚杰,胡向东,余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8-01号申请执行人:胡向东,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余楚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度鄂洪民三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楚杰坐落于洪山区珞南街雄楚大街288号2栋1单元2层20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为13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200304310)和坐落于洪山区柴林头村12-2栋4-3号房房地产(建筑面积为62.7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9905290)。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