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民初字第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与被告泉州万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宝声、彭赛菊、杨晨明、彭赛娇、肖方顺、杨春、肖石爱、杨自初、叶君树、杨英、陈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泉州万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宝声,彭赛菊,杨晨明,彭赛娇,肖方顺,杨春,肖石爱,杨自初,叶君树,杨英,陈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015-2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圣湖东丰园A幢103-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35317-3。负责人许茹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玲琴,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傅文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泉州万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688号A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505247-X。法定代表人林宝声。被告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6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39870-2。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被告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6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04809-4。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被告福建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688号E幢三楼308室。组织机构代码78693041-X。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被告林宝声,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彭赛菊,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杨晨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彭赛娇,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肖方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杨春,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肖石爱,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杨自初,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君树,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杨英,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秀兰,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与被告泉州万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宝声、彭赛菊、杨晨明、彭赛娇、肖方顺、杨春、肖石爱、杨自初、叶君树、杨英、陈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于2013年12月2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其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640元,减半收取21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圣湖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庭芬审判员  郑泽阳审判员  郭建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洋附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