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民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苏晓刚与金岳强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刚,金岳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0841号原告苏晓刚,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岳强,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刚诉被告金岳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94元,由原告苏晓刚负担。审 判 长 毛建新代理审判员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