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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信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包水林、吴玉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信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包水林,吴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信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陈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铜生,系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包水林,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玉春,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信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水林、吴玉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2918.1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4665.81元,剩余本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代理审判员  邱日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