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卢广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04号罪犯卢广平,男,1986年04月20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壮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5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1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广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广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广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0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杨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