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军虹申请执行支伟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支某。江某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江君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君虹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846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