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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军虹申请执行支伟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支某。江某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江君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君虹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846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