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复云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汇盛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刁钰、杨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复云,通辽汇盛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刁钰,杨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复云,女,4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栋,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辽汇盛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刁钰,女,3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杨凤林,男,42岁,回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复云与被执行人通辽汇盛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刁钰、杨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刁钰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民主路娱乐综合楼1#楼1层26室(房证号为:10803090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