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中刑二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刑二终字第52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辩护人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做出(2013)于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证人王某某、曹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证词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原判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查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3)于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秦 立审判员 金玉琴审判员 贾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