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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文兰诉上述被告刘秀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兰,刘秀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乔文兰。委托代理人王旭红,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妍,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云。委托代理人曹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文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乔文兰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