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文兰诉上述被告刘秀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兰,刘秀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乔文兰。委托代理人王旭红,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妍,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云。委托代理人曹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文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乔文兰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