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二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二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常某某,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