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伊二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二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常某某,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