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景县。被告:苏某某,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景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陈琳琳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博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