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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景县。被告:苏某某,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景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陈琳琳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博杨 微信公众号“”